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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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热器总面积。
5.4.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集热器总面积可采用增加集热器面积的方式进行补偿,其面积补偿比应按本标准附录 C 选取,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本标准第 5.4.2 条计算结果的一倍。
1 集热器在坡屋面上受条件限制, 倾角与本标准第5.4.7 条规定偏差较大时;
2 集热器朝向受条件限制, 方位角与本标准第5.4.8 条规定偏差较大时。
5.4.5 系统全年使用的太阳能集热器倾角应与当地纬度一致。 如系统侧重在夏季使用,其倾角宜为当地纬度减 10°;如系统侧重在冬季使用,其倾角宜为当地纬度加 10°。主要城市纬度可按本标准附录 A 采用。
5.4.6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平屋面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南偏西不大于 30°的建筑,集热器可朝南设置,或与建筑同向设置;
2 对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大于 30°的建筑,集热器宜朝南设置或南偏东、南偏西小于 30°设置;
3 对于受条件限制,集热器不能朝南设置的建筑,集热器可朝南偏东、南偏西或者朝东、朝西设置;
4 水平放置的集热器可不受朝向的限制;但当真空管集热器水平安装时,真空管应东西向放置;
5 在平屋面上宜设置集热器检修通道;
6 集热器与前方遮光物或集热器前后的最小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D = H • cotαs • cosγ (5.4.6)式中:D—— 集热器与前方遮光物或集热器前后排之间的最小距离 (m);
H—— 集热器最高点与集热器最低点的垂直距离(m);
αs —— 太阳高度角(°) ,对于季节性使用的系统,宜取当地春秋分正午 12 时的太阳高度角;对于全年性使用的系统,宜取当地冬至日正午 12 时的太阳高度角;
6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强调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进行太阳能系统的施工安装,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设施安全是重中之重,应放在第一位;特别在既有建筑上安装系统时,如果不能严格按相关规范进行土建、防水、管道等部位的施工安装,很容易造成对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的破坏,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所以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6.1.2 本条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进行了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独立的工程应由专门的太阳能公司进行安装,并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3 目前,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人员技术水平有很大差别,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提出安装前应具备的条件,并提倡先设计后施工,禁止无设计而盲目施工。
既有建筑建成的年代参差不齐,有的建筑已使用多年,太阳能系统需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表面上,会加重安装部位的结构承载负荷。为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时,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复核,确定是否可以实施。复核可由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计算书等文件进行,以及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不存在结构安全问题;
否则,应进行结构加固,以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6.1.4 为保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和规范市场,制定了一系列产品标准, 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涉及基础标准、 测试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