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已废止)DB22/T5012-2018
发布时间:2019-02-26 10:01:00
主要内容
3 基本规定
3.0.1 节能门窗产品的需求方应选用能配套提供整个节能门窗系统的供应商, 并由供应商对节能门窗系统质量和所组成材料的性能负责。
3.0.2 节能门窗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3.0.3 节能门窗工程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 的规定。
3.0.4 节能门窗产品出厂前厂家应进行成品检验, 成品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7 工程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节能门窗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
7.1.2 节能门窗进场后, 应对其外观、 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7.1.3 节能门窗工程竣工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节能门窗工程的合同、施工图及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设计说明、 使用说明书、 抗风压性能设计计算书、 热工性能计算书以及其他设计文件;
2 节能门窗用材料(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及有约定的其他材料) 的产品合格证、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等;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4 节能门窗进入施工现场时, 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节能门窗的抗风压性能、 气密性能、 水密性能、 保温性能;
2 中空玻璃露点;
3 节能门窗的反复启闭性能;塑料窗的开关力、焊接角破坏力;铝合金窗的启闭力。
7.1.5 节能门窗应对下列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 预埋件、附框及锚固件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