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已废止)DB22/T5049-2020
发布时间:2020-12-18 09:09:00
主要内容
4 基础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预拌砂浆站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并从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采光照明、 绿化及场地、 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 节能、 节水、 节地、 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4.1.2 预拌砂浆站站区及各房间公共场所照明应符合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的有关规定。
4.1.3 砂浆生产线选用技术先进、 低噪声、 低能耗、 低排放的搅拌、烘干、 运输设备并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干混砂浆生产线优先选用免烘干技术或清洁能源烘干设备。 专用设备应符合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1.4 通用设备采用效率高、 能耗低、 水耗低、 物耗低的产品。 主要运行参数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4.2 建筑设施
4.2.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站区选址符合当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
2 工厂设计符合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标准,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等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4.2.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区选址避开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且砂浆站的
3 基本规定
3.0.1 基本规定是企业进行绿色砂浆站评价应满足的前置条件。
3.0.2 本条是对砂浆站的机械与设备提出要求。 完善设备, 选用技术先进、 低能耗、 低排放、 低噪声且不应属于国家和吉林省限制和淘汰的类别。 砂浆站不得用同一台设备既生产预拌混凝土又生产预拌砂浆。
砂浆站所购买的机械与设备的厂家,必须有通过国家 ISO、AQ等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文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预拌砂浆产品能源消耗主要体现在机械与设备的选择方面,企业应优先选择低能耗、 低排放的机械与设备, 不应选择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高能耗机械与设备。
3.0.3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在2010.08.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散装水泥进入砂浆站及使用过程中, 必须有妥善的装卸、 转运、储存及使用的设施和场所, 避免对砂浆站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形成有害影响。 本条砂浆站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外, 还对散装水泥进入砂浆站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出要求。 应结合砂浆站的实际情况, 采取适宜的装卸、 运输、 储存及使用设施和场地。
3.0.4 砂浆站生产的砂浆性能必须符合特定的工程质量使用要求。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如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和DB22/T 1024《吉林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于功能性砂浆的产品质量, 应按其使用性能要求提交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