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已废止)DB22/T448-2013
发布时间:2018-06-08 09:51:00
主要内容
1 总则
1.0.1 为规范居住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建设,保证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满足用户对有线数字电视高清交互业务的需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建筑)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及既有居住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新建居住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4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总则
1.0.1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吉林省建设厅和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省新建居住建筑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的相关规定》(吉建办[2007]27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办[2012]35号)文件精神,规范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技术,保证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质量。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建筑)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及既有居住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改建、扩建工程都应执行本规程。
居住区按规模大小和等级的不同,可以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人~50000人)相对应,配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人~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人~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0.3 本条规定新建居住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工程在建筑工程交付后的二次施工,会造成对已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