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灾后应急鉴定技术规程(震灾、洪灾部分)(已废止)DB22/JT125-2014
发布时间:2018-06-08 13:32:00
主要内容
1总则
1.0.1 为在震灾或洪灾发生后,能迅速地对受灾建筑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减少次生灾害的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等既有建筑的应急鉴定。
1.0.3 灾后应急鉴定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总则
1.0.1 汶川地震后国家和部分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灾后鉴定、评估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导则等,为避免震中和震后的次生以及更大的灾害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为了提升这种作用,制定一个相对长期、稳定、全面的应急性法律技术依据很有必要,结合全国各地的经验和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程不适用于常规的抗震性能、安全性能的鉴定;不适用于未受灾害的一般建筑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