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应用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应用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3.1.2 吊篮施工临时用电及接地、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的规定。
3.1.3 吊篮使用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告吊篮施工区域、 施工时间和安全责任人,在吊篮作业下方设置警戒防护区或警示标志。
3.1.4 吊篮安装前,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查手续。非标配吊篮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3.1.5 吊篮的重要部件应由同一产品制造企业配套提供。
3.1.6 吊篮悬挂装置支承点或锚固点处的结构承载力, 应满足吊篮最大受力工况的荷载要求。 必要时由原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 当结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3.1.7 在吊篮安拆、使用范围 10 m 内,如有高压输电线路,其隔离 (防护) 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的规定。
3.1.8 遇雷雨、 大雪、 浓雾或5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 应停止吊篮作业。
3.1.9 终止吊篮施工时,应将悬吊平台降至地面或固定平台上。
3.1.10 吊篮交付使用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吊篮产权单位的基本职责
3.2.1 产权单位的吊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 的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篮不得投入使用: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强调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进行吊篮安拆作业。
3.1.2 吊篮施工用电属于临时用电, 应执行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的规定。
3.1.3 规范了吊篮使用单位文明生产与安全施工的具体要求。
3.1.4 依据住建部 37 号令规定,在进行吊篮安拆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非标配吊篮还应通过专家论证把关。
3.1.5 强调不许采用不同厂家的部件拼凑吊篮, 旨在杜绝因部件不配套而引发安全事故。
3.1.6 本条涉及吊篮安装基础的安全性问题,必须慎重对待。
3.1.7 依据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 规定了距高压输电线路
10 m 的安全范围。若遇 330V-500V 超高压的特殊场所,则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为15 m执行。
3.1.8 因恶劣天气引发的吊篮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故规定应停止吊篮作业。
3.1.9 无论是正常结束, 还是因故终止使用吊篮时, 均应将悬吊平台降至地面或固定平台上。
3.1.10 规定了在吊篮安装后使用前,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把关。
3.2 吊篮产权单位的基本职责
3.2.1 规定了产权单位所拥有吊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