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已废止)DB22/JT153-2016
发布时间:2018-06-11 14:15:00
主要内容
3 基本规定
3.0.1 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 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3.0.2 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3.0.3 勘察纲要应有审定人、编写人及审核人签字。
3.0.4 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对岩土工程做出分析与评价,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3.0.5 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写, 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0.6 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单位资质章、出图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审定人、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签章, 同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或乙级的勘察报告应加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印章。 勘察报告签章栏的编制格式可按本标准附录 B执行;
2 图表应有制图(表)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和工程地质剖面图等附图应有单位资质章和出图专用章;
3 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应有试验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
4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资质章及责任人签章。
3.0.7 勘察文件的术语、 符号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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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2 根据工程建设程序,勘察阶段划分为可行性勘察阶段、初步勘察阶段、详细勘察阶段及施工勘察阶段。除详细勘察阶段外的其他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中的相关要求,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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