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已废止)DB22/T5002-2017
发布时间:2018-06-13 09:34:00
主要内容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统一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要求,提高建筑工程勘察报告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内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
1.0.3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提出的建议。
6.7 结论与建议审查
6.7.1 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评价重要结论的简要阐述;
2 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3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4 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
6.7.2 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稳定性评价;
2 场地适宜性评价;
3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4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
6 基坑支护措施的建议(需要时) ;
7 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需要时) ;
8 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9 其他重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