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发布时间:2025-07-30 10:25:32
主要内容
4.0.5 专项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合理划定绿色建筑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 规划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一个或多个管理分区, 一个管理分区可由多个控制单元组成。
4.0.6 专项规划管理分区分为重点发展区、 一般发展区和改造更新区。
4.0.7 重点发展区应全面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 在星级绿色建筑建设、 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近零能耗建筑建设、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应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4.0.8 一般发展区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规划指标应不低于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低限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引导性指标调整为约束性指标。
4.0.9 改造更新区应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加强修缮改造, 注重提升功能, 按现行国家标准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进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可结合实际情况弹性规划指标要求。
4.0.10 在满足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基础上,将发展目标逐级分解, 科学确定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的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4.0.11 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应分别明确以下绿色建筑约束性指标:
1 发展绿色建筑1) 新建民用建筑中各等级绿色建筑面积比例;
2 实施绿色建造2) 新建民用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
3 提升建筑能效水平3) 新建建筑设计节能率;
4 优化建筑用能结构4) 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及应用面积;
以上指标 1 根据《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有关规定设置,指标 2-4 根据吉林省城乡建设碳达峰工作方案和吉林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设置。
5 编制要求
5.1 规划总则
5.1.1 规划总则应明确指导思想、 规划目的、 规划原则、 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及规划期限等事项。
5.1.2 专项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目的和规划原则应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5.1.3 专项规划应详细列出编制依据, 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规划文件及技术标准。
5.1.4 市( 州) 应以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 并对市域范围内其他县 (含县级市) 提出指导管控要求;
县 (含县级市) 应以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市(州)、县(含县级市)级专项规划范围应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保持一致。
5.1.5 专项规划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一般近期至
2030 年,远期至 2035 年,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限相协调。 专项规划应明确绿色建筑发展近期与远期目标, 并根据相关上位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进程进行滚动修编。
5.2 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分析
5.2.1 专项规划编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 可采用现场调研、 文献调研、 问卷调查、 大数据分析等方式, 资料收集应满足调查研究清单所列内容。
5.2.2 调查研究清单应包括以下资料:
1 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级国土空间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