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导则
发布时间:2026-03-16 14:32:09
主要内容
做好原状记录,施工结束后立即按原状恢复。
6.1.8 修缮过程中应详细记录传统技艺做法,同步做好工程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真实反映修缮实际情况。
6.1.9 修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建筑后续的空间利用和设备更新条件,避免因施工工艺或材料选择不当对未来利用造成障碍。
6.2 建筑修缮施工Ⅰ 楼地面
6.2.1 楼地面修缮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特殊工艺的楼地面应先制作样板,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后进行施工;
2 对三合土、水磨石等特色地面施工前应进行取样化验,通过配比实验或者满足设计要求后施工。
6.2.2 楼地面修缮施工中应按传统构造、工艺做法作业,不应擅自改变隐蔽部分做法和缺少中间工序。
6.2.3 木质地板修缮施工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施工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木楼(地)面板由于缺损、松动或腐烂,且损坏面积未超过总面积的 20 %时,应选择局部修换;
2 当木楼(地)面板面层的磨耗凹陷深度不大于 2 mm,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10 %, 并且不影响使用安全, 宜采取磨平翻新的方法进行修复;
3 保存尚好的木楼板,当搁栅断面偏小、间距过大时,可增设搁栅,地垄搁栅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4 拼花木地板的面层磨坏、残缺时,应选择同质、同规格和色泽的材料,按原有图案进行拼修。具有特殊工艺且需保护的拼花、蓆纹地板等,铺钉或修缮时应按照编号施工。铺贴用胶应
8 活化利用
8.1 一般规定
8.1.1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以保护为基础,坚持安全、适用、绿色理念,宜向社会开放。
8.1.2 历史建筑利用中可进行空间的合理划分和功能设施的必要改造。
8.1.3 历史建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利用强度,附加设施应采取可逆方式;
2 不应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3 严禁破坏或遮挡历史建筑有价值的部位、材料、结构、装饰;
4 严禁破坏历史建筑风貌特色、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
5 符合防火防潮防腐等要求,适应现代人居住生活和使用方式。
8.1.4 历史建筑利用时,应编制利用实施方案、设计、施工等技术文件。
8.1.5 对公众开放的历史建筑,必须进行人流承载力评估,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方案、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8.1.6 鼓励运用虚拟现实、建筑信息模型 (BIM)等数字化技术,服务于历史建筑的展示、监测与运营管理,提升活化利用水平。
8.1.7 活化利用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 5 章、第 6 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