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技术导则
发布时间:2026-03-16 14:33:07
主要内容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s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1.2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对历史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3 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 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4 子单元 sub-system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按地基基础、上部楼层结构划分若干个子单元。
2.1.5 构件 member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
2.1.6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s体现历史建筑特征,并具有一定完好程度的建筑立面、细部、结构体系与构造做法、平面布局及装饰等。
2.1.7 权重 weight factor指标对评价对象的贡献度。
2.1.8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8 抗震鉴定
8.1 一般规定
8.1.1 本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地区的历史建筑的抗震鉴定。
8.1.2 历史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历史建筑的相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2 对历史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现状变形与损伤、病害等现状进行勘察;
3 按照各类建筑结构相应的逐级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
4 对现有历史建筑综合抗震能力作出评价,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8.1.3 历史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应符合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避免损伤历史建筑本体。
8.1.4 历史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为场地、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分别进行鉴定。
8.1.5 历史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中 A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历史建筑的抗震性能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评定其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
8.2 场地、地基基础抗震鉴定
8.2.1 场地鉴定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 的规定划分有利、不利地段及场地类 别,建造在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历史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