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已废止)DB22/T5027-2019
发布时间:2020-03-25 14:12:00
主要内容
3 基本规定
3.0.1 砌块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 行业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 砌块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规定的 A 级或 B 级标准。
3.0.5 砌块砌体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 A 记录表填写。
3.0.6 砌块砌体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0.7 砌块砌体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当需变更时, 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涉及影响结构安全或节能效果的变更, 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
3.0.8 砌块砌体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 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 砌块砌体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块砌体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3.0.10 砌块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T g梬_x0001_]鍅^鷭網0e筯_x0007_Q芉he嘠l__x0000_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的有关规定。
5.11 环境保护
5.11.1 施工现场应制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选择清洁环保的作业方式,减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
5.11.2 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地面宜进行硬化,并应经常洒水清扫,场地应清洁。
5.11.3 运输车辆应无遗洒,驶出工地前宜清洗车轮。
5.11.4 在砂浆搅拌、 运输、 使用过程中, 遗漏的砂浆应回收处理。
砂浆搅拌及清洗机械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5.11.5 高出作业时不得扬洒物料、垃圾、粉尘以及废水。
5.11.6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作业区域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5.11.7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并应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 应回收再利用。
5.11.8 机械、车辆检修和更换油品时,应防止油品洒漏在地面或渗入土壤。废油应回收,不得将废油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5.11.9 切割作业区域的机械应进行封闭围护,减少扬尘和噪声排放。
5.11.10 施工期间应制定减少扰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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