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模块砌体结构市政工程技术规程(已废止)DB22/T1780-2013
发布时间:2018-06-08 09:58:00
主要内容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模块砌体工程,应符合相应市政工程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力学、物理等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应市政工程的要求。
3.0.2 混凝土模块砌体的基础工程,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3 混凝土模块砌体工程相关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 有防水要求的混凝土模块砌体工程,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及《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5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混凝土模块砌体工程,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及《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m,经28d养护后,其干缩可完成约60%。要求施工时所用模块的龄期不应少于28d,其目的是为了使模块在砌筑前完成大部分干缩,进而减少模块砌筑后的干缩值,防止或减轻砌体产生裂缝。有条件时宜尽量延长模块的龄期。混凝土模块的龄期系指其自然养护的时间或蒸汽养护及其后停放时间的总和。
4.2 砌筑砂浆
4.2.1 混凝土模块砌体在砌筑时,其粘灰面较小,且砂浆极易失水;为提高砌筑砂浆的施工可操作性,保证工程质量,要求采用粘结性好、保水性好的专用砂浆砌筑。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是重要技术指标,涉及结构安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2 配制砌筑砂浆的原材料水泥及各种外加剂等系重要原材料,因此要求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在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抽样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4.2.3 依据《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860标准,结合混凝土模块砌体工程的特点及我省的气候条件,提出混凝土模块砌筑砂浆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
4.2.4 本条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应由试验室经试配确定重量配合比,现场施工时按重量配合比计量配制,既可保证砂浆质量稳定,又可避免材料浪费;按体积计量方法配制砌筑砂浆,很难保证计量准确,很难保证砂浆质量。
4.2.5 本条要求砌筑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是因为模块砌体专用砌筑砂浆的组份较多,采用人工很难搅拌均匀;本条规定的加料顺序及搅拌时间,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砂浆搅拌均匀,保证砂浆质量。
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可按产品使用说明操作。
4.2.6 搅拌后的砂浆不及时使用会出现泌水现象,影响砂浆的和易性,降低施工的操作性,影响砌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