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4 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排查和安全性与抗震鉴定。
4.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除应按本章 4.2 节要求进行结构检查外,尚应按 4.3 节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与抗震鉴定。
4.2 地基基础安全性排查
4.2.1 地基基础的初步资料核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基础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
2 检查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的门窗变形、 梁柱根部开裂、 墙体或填充墙裂缝;
3 检查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的建筑倾斜与不均匀沉降等;
4 检查房屋因在河涌、 水渠、 山坡、 采空区等不利地段引起的墙体裂缝、变形。
4.2.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排查可根据初步资料核查、检查结果及初步评定结果作出如下结论:
1 房屋状况良好,结构或填充墙未发现因地基基础引起的裂缝、倾斜、不均匀沉降等缺陷,其地基基础可评为: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以正常使用;
2 房屋状况一般,结构存在由地基基础引起的少量裂缝的缺陷,但房屋结构已使用 5 年以上,地基变形或基础沉降已经稳定,其地基基础可评为:基本不存在安全隐患,可观察使用;
3 房屋状况较差, 结构存在由地基基础引起的明显裂缝、 倾斜,
1 总则
1.0.1 吉林省城镇的既有建筑结构已有相当大的数量,这些既有建筑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会存在这样那样的损伤、变形和渗漏等缺陷或者已超期服役,但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性,需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鉴定,给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性和抗震要求的结论。对不满足要求的应根据不满足的程度提出处理和加固的意见,使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结构修复,这对于保障城镇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及抗震能力,避免建筑损伤或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减轻财产的损失, 是至关重要的。 自2000 年来省内出现的一些因房屋结构主体变动或年久失修而使房屋倒塌的事故,已引起我们行业的关注。国家近几年也连续出台了自建房安全排查、农村危房鉴定等一系列有关既有建筑的安全性排查鉴定的政策文件,既有建筑的安全性排查与鉴定是我们建设行业目前面临的极其重要的任务。
特别是在结束了房地产的高速发展后,既有建筑的有效利用也进入了重要时期,国际标准《已有结构评定》(ISO13822)指出既有建筑的继续使用非常重要,其数量庞大且逐年增长,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环境价值,遵循经济性、社会性、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己有结构评定的基本原则,工程师可采用具体的方法进行评定,以保全结构和减小委托人的开支,其最终目标是将工程措施限制到最低程度。但因为对既有建筑的鉴定是以完全不同于新结构设计的方法为基础的,需要设计规范以外的知识。因此在既有建筑的鉴定原则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1.0.3 本标准是依据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既有结构安全性鉴定、 抗震鉴定标准并结合既有结构鉴定的实际而编制的, 本标准着重规定了既有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的原则,有些内容并没有展开。因此,在进行既有建筑的安全性排查与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时, 除应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