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城镇智慧燃气建设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城镇智慧燃气建设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4 数据采集与信息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数据采集与信息管理建设应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信息共享。
4.1.2 数据采集应遵循国家或行业内的规范及准则, 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保密性和安全性,以及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4.1.3 燃气企业应建立与燃气监管系统相适应的信息系统,汇集燃气服务相关数据并实时上传至燃气监管系统。
4.2 数据采集
4.2.1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基础数据的建设应满足信息化和智慧化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对象应覆盖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气源、输配及应用;
2 设备设施的数据内容应包含空间拓扑关系数据、 属性数据、过程管理数据、运行工况数据;
3 供气工艺系统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2.2 数据采集应明确来源、 内容、 范围、 采集方式、 数据质量核查与异常处理、数据规整等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据应适时进行采集,并应建立持续更新机制;
2 采集的数据应包含时间标签;
3 数据采集过程中注意规避数据的缺失和遗漏;
4 数据采集应记录并保留归集过程中历史数据的变化和移动情况,确保数据采集的可追溯性;
6 系统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应用应建立周期性的计划、检查、评价及改进的机制,应在不断总结生产、 建设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 积极采用先进的智慧运营系统,确保燃气运营“安全、平稳、受控、高效”。
6.1.2 系统应用应具备基础信息管理、 生产调度、 输配作业、 巡检管理、 设备管理、 第三方施工、 隐患管理、 泄漏检测、 防腐层检测、应急保障、远程监管、数据可视化、统计分析等功能。
6.1.3 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应满足瓶装燃气气瓶流转的实时跟踪、信息统计和分析决策等需求。 系统应用应包括: 气瓶数据管理、 作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气瓶配送管理、入户安检管理、燃气用户管理、用户身份标识管理、厂站监控管理、实时跟踪、数据分析、信息统计等功能。
6.1.4 燃气厂站进行远程值守的系统应用时, 应满足下列条件并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1 不间断供电保障;
2 应具备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3 应具备安全防范系统;
4 能接入智慧燃气监管系统。
6.1.5 系统应用的其他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规范》CJJ/T 268 和《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CJJ/T 259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