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标准(已废止)DB22/T5060-2021
发布时间:2021-06-08 15:33:00
主要内容
4 控制项
4.1 污水处理系统
4.1.1 进水泵房的运行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2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规定;
3 污水处理厂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 保持正常、稳定的运行,并定期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校验;
4 污水处理厂应在进水口安装进水连续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规定的污染指标和采样化验频率检测进水水质;
5 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运行单位或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 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4.1.2 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按照生物反应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池进水水量,均匀配水,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
2 根据生物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进水量、气水比、溶解氧( DO)和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工艺参数;
3 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潜水搅拌器, 潜水推进器、 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 回流污泥泵、 剩余污泥泵,刮吸泥机、 膜分离装置及高压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应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3 基本规定
3.1 总体要求
3.1.1 本条款规定了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的实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得自评价和主管部门核查两个环节。
3.1.2 本条款式对申报省级规范化运行管理评价等 级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通过环保验收的规定。
3.1.3 本条款规定了, 申报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行管理等级评价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是同一家运营单位且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 1 年。
3.1.4 本条款是关于参与污水处理厂评级前提条件和取消已经获得评级要求的规定;
发生或如下情况的污水处理厂, 自发生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参与评级,并取消已经获得的评级奖项:
1 污水处理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及因自身管理问题发生计划外停产;
2 污水处理厂出现超标排放造成地表水或流域水体污染;
3 污水处理厂未达到设计满负荷运行,导致厂前管网发生溢流污染;
4 污水处理厂受到政府处罚;
5 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指标单项月平均值超过排放标准;
6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出现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水质,累计三次出现超标;
7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水质检测数据, 经行业监管部门确定,存在数据造假。
3.1.5 本条款是对污水处理厂申报规范化运行管理污水处理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