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评价标准(已废止)DB22/T5064-2024
发布时间:2024-12-10 10:53:04
主要内容
4 生产管理
4.1 设备管理
4.1.1 设备管理包括基础管理和维护检修管理。
4.1.2 基础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2 建立设备设施操作、维护保养、检修规程;
3 建立设备设施台账。
4.1.3 维护检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及定期巡检计划;
2 建立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及定期巡检记录。
4.2 运行管理
4.2.1 运行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基础资料和生产调节。
4.2.2 制度建设应建立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职责和生产工作流程。
4.2.3 机构设置应建立生产运行管理机构。
4.2.4 基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绘制源、网、站图集,满足生产调度需求;
2 编制生产报表,包括热源、热力站运行参数,水、电、热消耗量,并形成日报、月报、年报与同期数据对比分析,内容完整、记录齐全;
3 制定《供热运行方案》《停运方案》《生产运行事故保障方案》《生产调节方案》。
4.2.5 生产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续表 B.0.2服务管理评价表评价指标评价内容条文号 评价标准 评分方法标准分值实得分值服务管理服务质量投诉办理
5.0.10应及时办理群众投诉和信访案件。
未建立信访台账的,扣 5 分;
投诉办结率不低于100%,每降低 1%,扣 2 分;
出现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重复访、越级访、媒体曝光负面报道的,每件扣 5 分;
出现大规模群体访事件的,每件扣 10 分。
20评分结果应得分数100实得分数评价人:
评价日期:
注:每个评价内容的标准分值为该评价内容的最高得分,对各评价内容的最多扣分值为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分值,即最多扣至 0 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