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检测与监测技术标准(已废止)DB22/T5024-2019
发布时间:2020-01-02 09:34:00
主要内容
3 基本规定
3.1 检测与监测范围和分类
3.1.1 新建、 扩建、 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期及运营期均需对工程质量、工程损伤及安全性进行检测,必要时需进行监测。
3.1.2 按工程使用周期划分, 可分为建设期和运行期, 按工程类型划分,可分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管廊和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管廊。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按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实施检测与监测:
1 施工材料进场验收资料缺失;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附属设备的功能性;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附属设备的功能性的影响。
3.1.4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对既有综合管廊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 结构构件承载力、 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与监测: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
2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管廊结构的安全性;
3 对既有管廊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3.1.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对既有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工程进行检测:
1 附属设施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周期;
2 附属设施系统功能及联动功能出现明显故障。
3.1.6 管廊结构的检测应为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的安全性鉴定提供
3.2.2 综合管廊现场检测工作可接受单方委托, 存在质量争议的工程质量检测宜由当事各方共同委托或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3.2.3 初步调查应以明确委托方的检测要求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测方案为目的。 初步调查可采取踏勘现场、 搜集和分析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的方法。
3.2.4 综合管廊现场检测应制定完备的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宜征询委托方意见,并应经过内部的审定。
3.2.5 综合管廊现场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或结构概况,包括管廊结构类型、设计、施工单位,建造年代或检测时工程的进度情况等;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选用方法以及检测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与环保措施。
3.2.6 现场检测获取的数据或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记录时, 用专用纸质记录表格, 数据准确、 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如有笔误,应进行杠改;
2 仪器自动记录时,将自动记录的数据转换成专用记录格式打印输出并经现场检测人员校对确认;
3 图像信息,标明获取信息的位置和时间。
3.2.7 现场取得的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进行复测或补充检测,复测或补充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