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已废止)DB22/T1590-2012
发布时间:2018-06-07 15:45:00
主要内容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保障性住房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实现技术适宜、经济合理、使用高效的目标,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1.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1.3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经济,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3.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和标准化,结构体系合理,套型的空间分隔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立面造型经济美观,体现地域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
3.1.5 七层及七层以上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设置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住房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无障碍住房配置比例宜≥4%。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居室各一间。
3.1.6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满足使用要求。
3.1.7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实施基本装修,并应按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
3.1.8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标准的要求。
7 建筑设备
7.1一般规定
7.1.1 本条是对保障性住房配套建筑设备及管材设置及其质量的基本要求。保障性住房应严把设备、产品质量关。涵盖了二层意思,一是产品设备的设计选型应合理、正确,应满足国家相关设计标准;
二是产品设备本身的质量应满足产品的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保证产品设备的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书,这是基本要求;优先选用国家优质品牌则对同类设备产品质量取优,体现的是质量第一,同时兼顾了其经济性。
7.1.2本条是为了避免振动通过主体结构传递到上、下楼层,防止设备及管道噪音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的预防措施。
7.1.3为了便于给水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的维修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本条规定上述管线不应布置在套内。
7.1.4 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方式,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和减少扰民的原则。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与仪表的种类有关。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在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其他计量仪表也宜设置在户外;当设置在户内时,应优先采用可靠的电子计量仪表。
无论设置在户内还是户外,计量仪表的设置应便于直接读数、维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