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废止)DB22
发布时间:2018-05-30 08:48:00
主要内容
4.3 空气调节与通风
4.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3.2建筑空间高度H≥8m且体积V>10000m²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4.3.3下列全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4变风量空调系统,其主送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系统中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必需的最小送风量。
4.3.5设计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4.3.6当一个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空调房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Y=X/(1+X-Z)
(4.3.6-1)式中:
Y = Vot/Va
(4.3.6—2)X = Von/V
(4.3.6-3)Z =Voc/Vsc
(4.3.6—4)Y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一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h;Vs一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²h;
X一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一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h;
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率不应低于°%09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²/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²/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的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4.3.12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能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3.13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应根据气流组织计算尽量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
4.3.14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5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空调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
2 冰蓄冷空调及区域供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宜为8℃~10℃;3水系统规模较小、各环路水阻力相差不大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小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节能潜力等)一次泵可采用变速变流量运行调节方式;
4水系统规模较大、各环路水阻力相差悬殊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大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