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8
2. 检查依据;
3. 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4. 对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5.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总体评价。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应在竣工验收前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4—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
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
4.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选点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