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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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八)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