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9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被市政道路、围墙等自然界限分割的物业项目,应当以分割后的最小区域为界限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同一规划项目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应当划分为一-2-
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拟合并或拟分设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的书面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三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业主可以免费查询。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区域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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